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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经新闻报:制定高速新规不能只摆样子

2015-6-5 09:37| 發佈者: qxvie| 查看: 867| 評論: 0

摘要:   2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审议。高速公路的收费问题一直处于舆论漩涡,面对公众各种各样的激烈质疑却鲜见相关方主动回应,此番川版管理新规出台,推出从理念到管理的系统化革新 ...

  2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审议。高速公路的收费问题一直处于舆论漩涡,面对公众各种各样的激烈质疑却鲜见相关方主动回应,此番川版管理新规出台,推出从理念到管理的系统化革新,自然吸引众多关注的目光。

  据介绍,该草案对高速公路执法管理部门、经营管理者、使用者的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并创新性地提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新机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提出高速公路车辆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理念无疑正确,但从执行层面考虑的话,又不禁让人隐隐担忧。

  按照草案提出的理念,这个动态调整机制涉及技术、质量、投资、物价以及服务认定等多个专业性很强的要素,却由并无专业背景的政府来制定,相当于是外行制定标准,其科学性与可操作性都难以保证,标准的细化与量化都会存在困难;退一步说,即使标准制定出来了,涉及如此多的参考变量,就其复杂程度而言,估计能看懂的人少之又少,看都看不懂就更谈不上监督了。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应该是宜简不宜繁,因为只有简单明了的规定才便于最大范围地公众监督。一边是不明所以的复杂标准,一边是真金白银(16.68, 0.03, 0.18%)的高速收费,单单看规定,就为车主们捏把汗了。

  除了可操作性存在疑问之外,这个草案一些规定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草案提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看似严厉的规定,其实存有不小的余地。怎样算情节轻微?怎样又算情节严重?服务受影响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们有无发言权?罚没款项又如何处理?

  草案同时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安装入口计重检测设施,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义务。对高速公路入口违法放入超限车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全部车辆通行费,并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2000元罚款。

  这条规定的问题与拥堵一条类似,只是性质更严重。拥堵与超限车辆上路,损害的都是守规的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权力,拥堵损害的是服务质量,而超限车辆上路损害的则是生命与财产风险,就一般的商业规则而言,消费者利益受损商家必须要进行补偿,但按照草案的规定,“商家”的过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却与“消费者”并无半毛钱关系,“商家”把钱赔给了第三方,从某种意义上同样应该负有责任的交通管理机构——道理何在?为什么不将拥堵与超限车辆上路与收费费率相联系?

  既然有魄力从制度上革新,何不加诸更多诚意?既然大费周章,就不能只是摆摆样子。公众虽然不具备专业知识,但不缺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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